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临港经开区生态环境和城乡发展局:
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开展以来,各县(区)在渔民退捕和长江禁捕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县(区)和人员对禁捕政策解读不尽一致,现结合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对我市天然水域禁捕规定作进一步明确。
一、禁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0年全省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123号)。
二、禁捕范围和时间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水生生物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实行全面禁渔,执行禁渔区管理规定。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指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宜宾江段,具体范围包括:
长江,从翠屏区合江门(东经104°37′46.21″、北纬28°46′14.99″)至江安县沙沱子(东经105°12′40.14″、北纬28°45′30.09″),长90.93公里;
金沙江,从向家坝水电站坝轴线下1.8公里处(东经104°25′22.99″、北纬28°37′35.58″)至翠屏区合江门(东经104°37′46.21″、北纬28°46′14.99″),长32.1公里;
岷江,从月波(东经104°08′48.89″、北纬29°03′24.64″)至翠屏区合江门(东经104°37′46.21″、北纬28°46′14.99″),长73.32公里;
南广河,从下游落角星(东经104°41′26.38″、北纬28°42′26.38″)至入长江河口(东经104°40′32.02″、北纬28°45′52.82″),长6.18公里;
长宁河,从下游古河镇(东经104°59′39.34″、北纬28°40′13.84″)至入长江河口(东经105°04′10.15″、北纬28°44′14.64″),长13.4公里;
越溪河,从下游码头上(东经104°19′10.68″、北纬28°57′12.34″)至入岷江河口(东经104°22′03.92″、北纬28°49′58.38″),长16.78公里。
(二)其他天然水域
从2021年1月1日0时起,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执行禁渔期管理规定,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禁捕要求。
三、禁止类型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和游钓,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非禁渔区的非禁渔期,禁止生产性捕捞,允许从事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游钓行为,杜绝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
请各县(区)务必准确把握长江流域禁捕新规定,多渠道强化政策宣传,同时进一步加大渔政执法监管力度,对于在我市天然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