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新闻出版市场、电影行业监管,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合法经营,充分发挥典型处罚案例指导和警示作用,宜宾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认真梳理了2024年以来新闻出版市场领域3个行政处罚案例,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公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新闻出版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举报监督。
案例一:珙县某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案
关键词:书店,出版物,侵犯著作权
基本案情:2024年8月9日,珙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珙县巡场某书店售卖的《淘气包马小跳16》等11本出版物与“国家版本数据中心”显示信息不一致。经鉴定,上述11本出版物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该书店存在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处理: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淘气包马小跳16》等11本出版物,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违反该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二:高县某书城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案
关键词:书店,出版物,侵犯著作权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7日,高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高县某书城售卖的《儿童剪纸大全1》等9本出版物与“国家版本数据中心”显示信息不一致。经鉴定,上述9本出版物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该书店存在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处理: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儿童剪纸大全1》等9本出版物,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同案例一。
案例三:罗某储存、散发非法出版物案
关键词:储存,散发,非法出版物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7日,根据长宁县公安局移送线索,长宁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对罗某涉嫌储存、散发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罗某将徐某寄来的9278本书储存在家中并向群众散发,其中,《圣诞前夕》《四个愚人》《以斯帖 一位改变历史的王后》《神的计划》等8262本书籍被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罗某储存、散发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违反该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内容为:“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因该案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故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