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发布了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打火机侵权纠纷
【案情介绍】
武汉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创意公司)起诉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网络公司)和被告人胡某侵权纠纷案件。
2019年3月12日,武汉某创意公司创作了打火机(镶嵌表芯),创作人为谢某。2020年1月19日,湖北省版权局对该作品进行登记,作品类别为美术。武汉某创意公司对作品生产的镶嵌表芯打火机,通过淘宝、京东等网上平台进行销售。
随后,武汉某创意公司发现胡某未经许可,在浙江某网络公司所属网站上销售镶嵌表芯打火机,认为胡某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 2020年11月16日,因胡某为宜宾市长宁县人,武汉某创意公司将胡某和浙江某网络公司起诉到了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胡某和浙江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判令被告胡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浙江某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2021年4月29日,宜宾市中级人民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名称是打火机(镶嵌表芯),作者创作该作品的目的不在于体现自己独特的思想和美感,而是依据该产品设计图生产制作打火机,因此,案涉作品的类别实际上是产品设计图,不属于美术作品。
按照该产品设计图生产打火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复制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公司承担胡某侵权行为的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如今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法院查明,图形作品仅具有“科学之美”,从平面到立体的转换,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本案从产品设计图只是单纯具有“科学之美”,还是兼具“科学”和“艺术”之美的角度出发,详细论述了不同情况下的判断标准,最终得出结论,因此,本案被告胡某销售根据涉案图形作品生产的产品的行为,不属于复制行为,本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两公司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宜宾市某地下管道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某地下管道公司)与四川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通讯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因被告四川某通讯公司在其工业园区内存在地下水管有漏水现象,遂委托原告宜宾市某地下管道公司对其园区内自来水管线进行漏水探测。2020年10月27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书》。原告在被告公司区域内进行开挖、维修。
2020年11月18日,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发出应支付探测费36158元,但因被告公司发现原告公司没有按照相关约定履行职责,对原告方提出的探测费不予以认可,双方通过协商无果。2021年3月,原告公司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用443658元、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
【判决内容】
法院认为:案涉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涉及对地下隐蔽漏水点的检测、开挖、维修、回填,专业技术性较强。原告作为专业检漏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探测技术规程、验收方法标准、评定标准提供技术服务,但原告未按照技术规程的要求,详细记录被告工业园区地面以下检测到的管网漏水点的破损面积、事故点的运行压力、拍摄影像资料、测量漏水水柱高度等情况。
2021年5月31日,法院在审理中从公平原则出发,以《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中流量法为方法,结合固定期间内被告单位用水量高低峰值的差额,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漏水检测费27683元。
【典型意义】
法院认为,在合同纠纷类案件中,往往存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实际履行情况、勘测数据、结算依据、结算标准等确定最终合同价款金额的重要因素存在分歧,酿成诉讼的情形。本案正是在这样一种难以根据现有证据确认技术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特殊情形。基于公平原则,由合议庭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程要求,结合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合理确定履行情况,计算技术服务费用,最终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