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
兴文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
兴文县某中学原校长
郑某某贪污罪、受贿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县某初级中学校长的便利条件,在学校营养餐食材采购中,通过虚增采购数量的方式制作食材货款报销资料,虚报套取学生营养餐资金5.5万元。2019年至2020年,郑某某在担任县某实验学校校长职务期间,虚构学校食堂的食材供应商,安排学校财务人员向其转账支付食材供应款,虚报套取学生营养餐资金及早晚餐资金共计18万余元;同时,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1万余元。被告人郑某某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进行了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被告人郑某某最后陈述表示认罪认罚,并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反省。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对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法官寄语:本案警醒我们莫伸黑手、莫敛横财、莫昧良知、莫存妄想。教师是辛勤的园丁,崇高的职业,让人敬重,愿我们的人民教师都拥有纯洁的爱心、纯粹的公心、淳朴的良心,立德树人、传道授业、敬畏法律、用行动诠释人民教师的使命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