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平稳有序,长宁交警始终坚持对酒驾、醉驾“零容忍”,始终坚持全方位、全覆盖打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长宁县交管大队在3月共查处了酒驾44起,其中饮酒驾驶30起,醉酒驾驶12起,再次饮酒2起。现将查处的“酒驾”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员朋友引以为鉴!
3月饮酒驾驶曝光名单
交警温馨提示: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饮酒驾驶机动车辆20-40mg/100ml/罚款1000元—1300元、40-59mg/100ml/罚款1300-1600元、60-79mg/100ml/1600-19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月醉酒驾驶曝光名单
交警温馨提示: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月再次饮酒驾驶曝光名单
交警温馨提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得再次考取驾驶证!
喝酒后
人体容易出现视觉障碍
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带来非常大的安全隐患
同时要承担极大的违法成本
希望各位驾驶员时刻牢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切勿拿生命开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