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宜宾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 (宜宾新闻网 李清凌 摄)
宜宾新闻网12月31日讯(记者 李清凌)12月31日,宜宾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情况。
《意见》将全市两级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占比最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类案件纳入试点范围,将两类案件中“两金一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统一适用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从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不再因为户籍的不同、主要经济来源的不同而导致损害赔偿标准的不同。
该《意见》试点范围为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案件范围为全市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意见》适用标准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下一步,市中院将加强与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银保监分局的对接,积极搭建纠纷化解平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直接赔付提供路径;并通过“以案释法”“送法进医院”“送法进保险公司”等方式,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相关赔付主体解决纠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部门联动,促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多元化解,为宜宾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提供司法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