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法院:先予执行彰显警民亲情
http://www.ybxww.com 2011-10-17 来源:屏山新闻网
  

10月12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进行了先予执行,使因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而等钱治疗的刘某的亲属,从办案法官手里拿到了11万元救命款。此案的先予执行,只是屏山法院在开展“警民亲”活动中坚持执法为民司法理念的一个缩影。

2010年12月28日,在屏山县新县城建设工地务工的自贡籍小伙刘某驾驶自有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父亲刘某某、工友易某二人,由屏山县新发乡石盘村方向往丁发小学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屏山县新县城主干道第六干道十字路口处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梅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重伤后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刘某严重受伤、易某轻微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刘某在宜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数月后,病情基本稳定但仍处于昏迷状态,经鉴定属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刘某亲属因无力承受巨额的医疗费用,不得已将刘某接回自贡老家的诊所继续治疗。

2011年8月,刘某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相关责任人赔付各项损失100余万元,9月22日又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给付赔款12万元。

法院审查后认为,刘某急需继续治疗,现请求保险公司先行给付赔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本案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方已赔付部分款项等具体情况,结合原告实际需要,对先行给付款额酌情确定,依法裁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刘某损失11万元。裁定送达后,承办法官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取得了保险公司的理解与配合,并将11万元执行款全额汇至法院。(屏山法院  邓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