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5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围堰过渡搬迁租赁纠纷案件,经法官耐心调解,该起纠纷当事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最终得维持。
【原告称房屋被擅自出租】原告曾甲诉称:2008年8月24日,曾乙(曾甲之姐)擅自将为曾甲代管的位于锦屏镇五桂街面积为102平方米的住房出租给了李某,原告曾甲知情后,告知李某、曾乙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李某搬出房屋归还原告均遭到拒绝,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曾乙签订的合同无效,并由李某赔偿原告外出租住房屋租金损失600元。
【被告另有说法】被告李某辨称:曾甲在成都工作多年,曾甲委托曾乙将其房屋出租,被告有理由相信曾乙有代理权,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或者曾乙承担责任。
【法院调解得维持】2009年5月15日,经屏山法院开庭审理,通过宣讲法律政策和情感疏导,最终促使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原租赁合同有效,该房屋因向家坝水电站围堰过渡安置的补偿,归原告曾甲享有。
(作者单位:屏山县人民法院 丁如林 曹德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