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招商引资实效,鼓励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引进,实现我县经济新跨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一章 鼓励投资领域和适用条件
第一条 鼓励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十一五”规划个的重点发展产业的工业、农业产业化、第三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在南溪县交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新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中介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和兼并、重组及投资改造我县原有工业企业的项目,县内企业在县内异地搬迁项目。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一节 土地支持政策
第三条 投资新办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以挂牌出让方式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
第四条 对内资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外资投资规模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对我县产业具有较强拉动作用,或具有很强品牌效应,或世界500强企业和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具有很大影响作用的重点项目,属工业和农业产业化的项目,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另行商定。
第二节 财税扶持政策
第五条 新办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经相关部门认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新办的工业、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企业和专业市场,在享受第七条优惠政策期满后,建成投产后第一年入库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纳税地)实得部分,由同级政府安排资金,按“2奖3减半”(即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予以扶持。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部安排3年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更新、节能降耗改造和污染治理。
第七条 兼并、重组及投资改造我县原有工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的,或者县内工业企业在县内异地搬迁,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利用废水、废渣、废气新办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开发产品的,除享受环保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符合条件的,按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境外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政策及上述政策,但不重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新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县政府将帮助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的特殊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十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含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下同)个人所得税实行“2奖3减半”,即按同级财政实得部分安排资金,前2年实行全额奖励,后3年实行减半奖励。
第三节 规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新办的工业、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企业和专业市场项目,到位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等,下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外资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除办理各种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对国家、省规定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对县级行政性收费,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一律免收,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凡县级相关部门举办的各种常规培训,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