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群众在办理驾驶证换证、机动车定期检查等业务时,经常发现有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必须到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后,才能再到车辆管理所以及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导致多次往返。
而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需要先到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再到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群众感到很不方便。
对此,公安部《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规定: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从7月1日开始,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过认真的安排和部署,把这项服务落到了实处。
(张强 本网编辑 罗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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