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近日,晚报接到读者反映,家住宜宾城区江北的82岁老人蒋国洪于今年1月17日失踪,至今未归,生死未卜。
据老人儿子蒋某介绍,由于工作繁忙,无时间照料父亲的饮食起居。2005年底,他将父亲送至江北一老年服务中心吃住,每月交纳450元生活费。今年1月24日,蒋某到该服务中心接父亲回家过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却告知,蒋某的父亲已于1月17日离开。随后,蒋某到辖区派出所报案。
蒋某称,虽父亲已82岁高龄,但生活能够自理,神智清醒,走失的可能性很小。老人在服务中心居住,该中心有责任和义务看护好老人,可服务中心却在老人已失踪一星期的情况未和老人的家属取得联系,实属失职。
随后,记者向该老年服务中心了解情况。据该服务中心罗姓负责人介绍,2006年1月17日,蒋国洪老人向其护理人员胡某请假要求回家玩几天,待胡某同意后离开服务中心。在得知老人失踪的消息后,服务中心派人到老人原来工作的单位、老家及亲戚朋友家寻找,并到新闻媒体刊登寻人启事,已尽到责任。服务中心希望通过双方协调解决此事。
律师点评:
老人失踪至今未归,该事件悬而未决。据了解,蒋国洪老人在老年服务中心居住期间,未与该服务中心签订合同。那么,该服务中心对老人失踪是否承担责任?谁该对事件负责,记者特邀宜宾竹海律师事务所钟林江律师对该事件进行分析。
老年服务中心是一个社会服务机构,其活动应当遵循《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00 8-2001)的规定。该规范第4条规定:“有与入院老年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规范》把签订“协议书”作为对老年人福利机构的强制性要求,表明中心有告知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义务,没有签订合同就不能接受委托让别人进你的门来!现在,中心已经接受了老人和其家属每月450元的费用,却称自己已经“尽到职责”,这种说法怎么能令人信服!显然双方未建立服务合同是老年服务中心的责任,而不是委托人的错;再说“尽到职责”,人都走失一个星期了,服务中心却没有向委托人作任何通报,即使没有签订服务合同,按“尽职责”的含义,至少应该到老人的亲属家中找找吧,否则又怎么算“尽了责”呢?
可见,老年服务中心没有尽到自己的合同义务,老人的亲属可以通过包括司法程序在内的手段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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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记者 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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