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柏溪居民韩女士走进宜宾县人民法院接待室咨询:她与丈夫伍某结婚不久,伍某就因突发急病身亡,她当时已怀孕三个月。在清理伍某的遗产时,发现了一张三万元的定期存单,伍某的父母将那三万元遗产分成了三份,只给她一万元。韩女士认为,丈夫的遗产应分为四份,未出生的孩子也应有一份。
请问法官:未出生的胎儿能否继承父亲的遗产?
宜宾县人民法院法官答: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已分割的三份遗产中扣回应为胎儿保留的一份遗产,即伍某父亲、母亲及韩某的继承的遗产中各扣回2500元,合计7500元,保留给胎儿,并由郭某保管,才符合法律规定。
蒋治甫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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