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宜宾新闻网 -- 便民 -- 妻子终止妊娠挑战“生育权”
便民信息 彩票中心 便民公告 本地指南 出行交通 法律咨询 投资理财 生活贴士 置业宝典 网址大全
妻子终止妊娠挑战“生育权”
文章来源(四川在线,2007-6-10)
新闻讨论 打印本稿 关闭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丈夫以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为由诉讼与妻子离婚,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韩某与伍某2004年1月经人介绍恋爱后,双方通过长达一年的来往接触了解,在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上,于2005年2月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伍某便怀有身孕,夫妻俩高兴之余想到孩子就要出生,仅靠俩人现有的收入难以维持生活,于是经俩人商量,韩某便去广州打工挣钱。韩某打工走后,伍某考虑自己还年青,为响应晚育号召,在未经丈夫韩某同意情况下私自实行了引产手术,终止了妊娠,韩某得知这情况后,立即从广州返回家与伍某为此事发生矛盾。并一纸诉状将妻子伍某告上法庭,诉称伍某私自终止妊娠,剥夺了其生育权,要求与伍某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失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为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是否生育子女,在女方怀孕后双方可以协商做人工流产,中止妊娠,但是女方有权利自己决定是否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作为丈夫的韩某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伍某怀孕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其自己决定,伍某没有和韩某协商,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是合法的,据此经法院审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蓝剑 治甫  

今日要闻